2026/6/14 22:11:00
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
2025 年招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、为了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 规定,结合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基本情况
学校名称: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。
学校校址:生态校区(校本部),呼和浩特市内蒙古青少年生态 园南侧;新华校区,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村前街1号。
办学层次:本科、高职(专科)。
办学类型: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大学。
毕业证书种类: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毕业生, 学校准予毕业,颁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毕业证书;本科学生符 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颁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三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 选拔、公开程序,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 则。
第四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 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
第五条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,学校党委 副书记及所有副校长为副组长,学校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各二级学 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,坚持“集体议事、集体决 策”,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、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、决定招生重大事 项等方面履职尽责。
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设在 招生就业处,具体负责本科、高职(专科)招生的日常工作。
第三章计划与录取
第七条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、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,统筹 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、生源质量、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,结合近年来 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,综合分析,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。学 校不设置预留计划,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,由各省(自治 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,原则 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%;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,原则上投档比例不 超过120%。
第八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“学校负责,省级招办监督”的录 取原则,在教育部领导下,由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 统一组织录取。
第九条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,按照理工类、文史类分类设 置计划。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,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 计划。
第十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 培养要求的考生,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, 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,各志愿之间无级差。
第十一条学校认可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 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。但同一考生如 符合多项加分条件,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,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。
第十二条在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 后顺序时,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,再按各省同分择优 投档办法执行。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,对于服从专 业调剂的,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(不符合相关专业 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);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,作退档处理。
第十三条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、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 专业学习、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,予以正常录取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、住宿费,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 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。
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科教司、教育部财务司和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。
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, 确保招生章程、招生资格、招生计划、考生资格、录取程序、录取结 果、咨询及申诉渠道、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 信息按规定公开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,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,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,并 另行公布。
第十八条 学校官方网址:https://www.imaa.edu.cn 招生信息网址:https://zsw.imaa.edu.cn 招生咨询电话:0471-3996910 招生监督电话:0471-3964369 接听电话时间为:上午9:00-11:30;下午14:30-17:00
第十九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 作。
本章程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