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

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

2025/5/23 19:03:00

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2025 年招生章程

第一章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 为保障学院 2025 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  切实维护 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 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、 江西省有 关规定  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  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 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、 正选拔、 公开透明 原则  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  综合评价  择优录取。

第二章   学院概况

第三条   学院名称: 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

第四条   学院标识码: 4136012934

第五条   办学地点: 江西省赣州市

第六条   办学性质: 学院现为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、 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 ,是江西省政府直属 ,江西省教育厅代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。

第七条   办学层次: 专科

第八条   毕业颁证: 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 ,在学院规定 学习年限内 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 ,成绩合格 ,达到 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 ,颁发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。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
第九条  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  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决策机构。

第十条   招生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审议制定学院招生章程、 招生工作规定 ,确定学院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等, 决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第十一条   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履行监督职责。

第四章 招生专业和计划

第十二条   招生专业详见学院官网 ,具体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。

第十三条   学院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, 结合办学实际情况 ,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; 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地(省、 自治区、 直辖市  下同)普通 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。

第五章   录取规则

第十四条   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、 公正、 公开原则; 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进档考生 ,按  分数优先、 遵循专业志  的原则确定专业  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 ,对服从专业调 剂的考生 ,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; 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 ,做退档处理。

第十五条   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 ,若有  同分排位  ,按同分排位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; 若无  同分排位  ,则按语文、 数学、 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。

第十六条   我院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录取原则 ,按照《学院2025 年高职单招工作方案》执行。

第十七条   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份 ,在遵守生源地招生录 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
第十八条   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 ,招生男女比例不限。

第十九条   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 ,按生源地招生管理部 门的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  收费标准

第二十条   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。 第二十一条   高职普通专业学费均为每年 5000 元; 景园 林设计(中外合作)专业学费为每年 16000 元  学费标准如 有调整 ,按省政府批复后的标准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根据不同住宿条件 ,住宿费每年 700-900 元。

第七章 助学措施

第二十三条   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、 国家励志奖 学金、 国家助学金、 国家助学贷款、 勤工助学、 学费减免等 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。

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院,可通过学院开设的  绿色通道  按时报到  入校后  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,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。

第八章 入学与注册

第二十四条   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  持录取通知书, 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 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 ,应向学院请假; 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  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 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第二十五条   新生入学后 ,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  复查不合格者  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 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。

第九章 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监督

第二十六条   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

咨询电话: 0797-8259288、 8305312、 8339815

纪委监督电话: 0797-8306559 传       真: 0797-8305033

       jxhjxyzsc@163.com

学院网址:http://www.jxhjxy.com

招生处网址:https://www.jxhjxy.com/zsc

学院地址: 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东江源大道 555 号  邮编: 341000

第十章 附则

第二十七条 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  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  学院执行教育部、 原卫生部、 中 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 见》有关规定 ,各专业不另设体检要求。

第二十八条   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不一致 ,则以国家和各省的规定为准。

  十九条   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院招生委员会或其授 权的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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